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做生意的情况增多,分割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权与分割其他如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方式存在很大差异,程序也更复杂,常受到公司性质、章程约定、股东资格等因素影响。深长城律师根据实践中的办案经验,就不同企业类型股权分割问题分析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股权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也作出了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践中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当然可以分割。
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应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否则离婚协议极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
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类公司股权夫妻双方任意分割,法律并不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