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84条和第189条的规定,公司决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凡是公司解散未依法清算、未清算即注销登记的,法院往往判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承担清理责任,但对他们不履行清理责任如何后续处理,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此问题作出较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