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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科观点】公司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都有哪些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8-07-12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类纠纷,如果不能协调解决,就只能打官司。但打官司总有输赢,如果判决结果对公司不利,极易发生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结果。通常这种情况法院都会依据执行人的申请而将不履行判决裁定一方列为被执行人,相关的法律风险也由此产生。

有的老板对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司空见惯、不以为然,认为“执行难,难于上青天,能奈我何”。真的是这样吗?其实,未必如此。

近些年,国家加大解决“执行难”问题,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既注重源头治理,又狠抓“痛点”整治,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一旦实施即付出高昂代价。为此有必要为公司企业的老板普及一下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风险。


首先,公司股东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2016年1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司法解释是对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否定,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通常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财产,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但当公司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就有权直接穿透公司有限责任的“面纱”,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在公司成立之初无需实缴注册资本。按照上述司法解释,2014年以后成立的大多数公司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而被列入被执行人后,其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都有可能会被列为被执行人。因此,该风险应给予足够重视。


其次,公司本身面临的法律风险

近些年国家立法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加大了惩戒力度。

1.分公司不执行判决会牵连总公司甚至总公司的其他分公司。还是根据上面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同时还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也就是说,即使生效判决文书仅明确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承担责任,但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的财产就是总公司的财产,当判决书指向的被执行人不执行判决,则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追加总公司或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他们的财产。


2. 对公司发展十一个方面的限制卡住咽喉。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包括以下十一个方面:(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三)任职资格限制;(四)准入资格限制;(五)荣誉和授信限制;(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千万不要小瞧了这十一个方面的限制,虽然这部《意见》属于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其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制定与颁布。特别是第(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方面中存在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股权激励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规定,还有第(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方面的规定,都严重限制了公司企业的壮大发展,有雄心壮志的企业家老板们一定要有前瞻性,千万不要因小失大。


3.建立失信人员名单制度。2013年7月公布、2017年1月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了一种新的惩戒制度——失信人员名单制度。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可见,当前我国从国家政策到基本法律,从司法解释到各部门联动,正逐步形成一个社会诚信体系网,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给予高压打击。

    再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更加难以承受

因为公司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则会因此受到高消费的限制。


1.常规高消费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以下行为将受到限制:(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 新增高消费的限制。2018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铁路总公司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第一(二)规定,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比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又增加了列车软卧的限制。该规定从2018年5月1日已开始执行。但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不过各位老板谁也不想因为私事经常和执行法官打交道吧,费时费力费心思,还不如配合法院执行了事。


最后,公司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风险

承担刑事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行为最严厉的惩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之初就已入刑,可见国家始终没有放松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1.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条罪名叫做“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通过本条可见,单位如果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情节严重的,则公司会被处以罚金,负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新《刑法》对该罪名修正较大,进一步加大的惩戒力度。新《刑法》中不再以是否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为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即可依本罪处罚。同时,该罪主体不再只是个人,而是特别增加针对单位的处罚条款,对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刑事处罚。

3如何界定该罪名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上就是被列为被执行人可能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可见,如果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则会受到越来越严厉的惩戒措施,将会给公司发展带来十分严重的障碍,还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的个人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遭受牢狱之灾。

为了防止发生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规避列入失信人名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管就要从培养法律意识、重视法律人才、运用法律手段等基础性的工作做起,在合同审核、经营管理、重大决策等方面都要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最大限度通过风险防控来规避法律风险。只有让法律保驾护航,才能把握市场商战的主动权,争取每个官司都能得到一份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彻底摆脱被列入被执行人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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