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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经二审终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8-03-27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代理人】

      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何渊智律师

      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詹晓律师

 

【案情简介】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与一审(二审上诉人)被告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中涉及将其“记载于工商股东信息”未能兑现为由,请求法院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并返还出资款1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股权纠纷应定性为股权转让纠纷,鉴于原告已从被告经营中收益,且对被告业务停滞应承担部分风险,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5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何渊智律师和詹晓律师经过认真细致研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法律关系错误,不应是股权转让纠纷,而应是股权代持协议。原告已实际享有作为被告公司股东的权利。原告要求返还股权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求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资金”的规定。原告股权未办理工商登记责任在其本身。

 

【法院认定】

      最终二审法官采纳了我方上诉人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3.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有上诉人(一审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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