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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买卖合同定金困局,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8-03-27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上诉人代理人】

      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何渊智律师

      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黄映波律师

 

【案情简介】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未履行双方签订的《**供需合同》的义务为由,请求解除该《**供需合同》,并要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向其返还双倍定金(1000000元)及赔偿其因此受到的误船损失87000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同意,可解除《**供需合同》,但定金责任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判决:一、解除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之间的《**供需合同》;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向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返还定金500000元,并赔偿误般损失费33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21630元,由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负担12030元,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负担9600元。

【上诉意见】

      何渊智律师和詹晓律师经过认真细致研究,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原告主张的是定金责任及损失赔偿,并不存在同时主张定金及违约金的情况。 

【法院认定】

      最终二审法官采纳了我方上诉人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1.变更原审判决的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向上诉人(一审原告)返还订金500000元,并赔偿损失840000元给上诉人(一审原告);2.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一审案件受理费21630元,由上诉人(一审原告)负担6131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承担154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30元,由上诉人(一审原告)负担6131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承担154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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