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何渊智律师
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詹晓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1000元,年利率36%,并明确了借款期限、还款规则及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仅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原告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何渊智律师和詹晓律师认真对待案件每个细节,坚持从证据入手。收集固定《借款担保合同》、《借据》以及签订合同的现场照片,用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收集固定《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中信银行卡交易明细》,用以证明借款合同履行情况。同时与委托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
【代理意见】
何渊智律师和詹晓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有原告(出借人)向被告(借款人)支付借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自2015年9月4日起未再偿还相关借款,未按时履行《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该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所欠本金及依约向原告支付罚息。
【法院认定】
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观点,判决:1.被告向原告清还借款人民币54984元,并从2016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原告;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